合肥通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流程
通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流程
建(开)户登记
1、通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建(开)户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住房作流填写完毕后送登记窗口进行审核,公积公积金代办审核内容包括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金缴记工
单位信息:缴存单位名称、存登程经济性质、通化隶属关系、住房作流机构代码、公积法人代表、金缴记工缴存范围、存登程公积金代办职工人数、通化财务(或代办)人员姓名、住房作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职工姓名、公积性别、金缴记工身份证号码、存登程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分单位、个人)、月缴存额。填写完毕后,交登记窗口进行缴存登记。
2、公积金登记窗口依据单位送达经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建(开)户登记表》和《职工缴存清册》为缴存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单位为职工办理开户手续后,可到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公积金汇缴。单位采取柜面按月汇缴方式的,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单》汇缴到管理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设置在银行指定窗口的录入人员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新设立(组建、分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开立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登记后5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汇缴。
变更登记
1、当单位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职工人数(职工调入或调出)发生变动时,必须在每月公积金汇缴日前15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提交书面变更登记申请,并填写《变更清单》。
2、管理中心登记窗口根据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和《变更清单》,按变更内容对该单位公积金缴存状态(职工人数增减、工资基数或缴存比例及缴存金额)进行确认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调整业务系统内该单位和职工信息内容;
3、缴存单位按管理中心确认的变更申请、《变更清单》按新的缴存状态在每月汇缴日前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具体要求:
(1)职工人数发生变动即职工调入调出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转入、转出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
30日内到管理中心登记窗口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从下月起开始起缴。
(2)缴存工资基数或比例发生变动的,自下年缴存日之前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3)单位因合并、分立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4)单位因效益滑坡、亏损等原因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可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此类变更登记的,需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2>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提交半年内的单位会计报表;登记窗口根据上述要件进行审核、登记,经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注销登记
1、企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窗口根据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职工退休的,自职工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的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登记窗口办理停缴和注销登记并封存;由职工个人办理公积金提取。
相关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缴存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月缴存工资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工资额构成:根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①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现阶段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按各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比例。
3)资金列支渠道: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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